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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五月一日起实施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发布时间:2023-04-28 09:19:46   来源:宁夏新闻网  

开栏的话


(资料图)

消防安全,全民参与。

从即日起,本报开设《抓消防安全 保高质量发展》专栏,全面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引导广大市民群众掌握“会报警、会逃生、会避难、会自查自纠”的能力,努力营造“时时提醒、处处宣传”的消防宣传氛围。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马道军

通讯员 南消宣

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共8章94条,新增条款25条,增幅达36%,其中新增和完善了关于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监督、法律责任等有关的内容。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消防工作责任层级,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层不得设置商铺

此次《条例》对人员密集、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给予了明确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的排油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处、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防火阀,落实防火措施。

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保护建筑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的消防安全管理,采取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层、站厅付费区、乘客疏散区以及疏散通道不得设置商铺,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小型经营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灭火器,设置电气线路断路器。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从事家庭生产加工、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联动机制

如何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在此次《条例》中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实行符合高速公路消防和应急救援需要的执勤战备秩序,保持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承担专业处置工作,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

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联动机制,实行119消防报警和120急救中心应急合作。将通用航空单位纳入所在地应急救援体系,组织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日常训练。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建立健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全要素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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